提前“ 病退 ”在延迟退休背景下出台病残津贴
明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 病残津贴昨 1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 》。 暂行办法明确,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前,因病 或者 非因工致残 经鉴定为 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 领取 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 指出,参保人员 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前 因病 或者 非因工致残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 领取 病残津贴。参保人员申请 病残津贴 时,累计缴费年限 ( 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 满 领取基本养老金 最低缴费年限 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 年 ( 含 ) 以内的,病残津贴 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 领取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 同步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 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 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 不再重新计算。符合 弹性提前退休 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 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 领取 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5 年 以上的,病残津贴 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
新政策啊,还需要消化一下。谢谢分享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