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残人婚姻、继承立法方面的建议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民法典婚姻法和继承法篇,昨日就精残人方面征求娃娃意见,我胡诌了几条上去,照搬于此,汇报给大家,大家才是领导嘛。1、精残人的婚姻保护问题,不能因为一方有病就草率允许离婚,精残人建立个家庭不易,要给予适当的缓冲期,病态未必就是感情破裂。
2、监护人制度要有监督机制,不能任由无病一方剥夺残疾人的利益,有很多监护人把残疾人扔给政府管的例子。监护人不是法律的替身,侵犯残疾人的利益要吐出来,并给予处罚。
3、关于精残人的继承权,我认为应当先视同正常人办理,然后再交由适当的监护人管理,不能剥夺精残人的继承权。
4、精残人的承诺、表态,要经过适当的评估来确定是否有效,不能统统视为无效,这有悖于对残疾人的尊重。
5、关于精残人的婚姻,我觉得要给予关注,精残人已经出现嫖娼行为了,精残人不能结婚的说法不科学,事关遗传和残疾预防,还有残疾人的尊严。
上呈领导们批阅!
:)很好的建议。 我觉得精神病人应该有正常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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