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安乐死

享受生活 享受生活 23 人阅读 | 1 人回复 |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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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安乐死(原创)
2025.05.15
安乐死如果定价30万,那么让有钱的先死,贫穷会救了一些人,因为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30万与某些死亡方式比,还是某些死亡方式划算。死都这么昂贵,那我还是好好活着。对很多人来说,我要是有30万我就不死了,要死我也不用花一分钱。死之前休想刮我三十万。阎王殿的门票钱贵得很呀,请问30万是阎王定的价吗。老百姓种几亩薄地地,请问从爷爷辈算起至今看可纯赚到30W没有。安乐死是不是成本3元,人工却29万9997元。难道我辛辛苦苦打工三十年就为了死得起。安乐死合法化的话又是一波收割,等着继承的估计没戏了。他们最后会让你拿器官顶账的。安乐死商业化,无异于谋财害命。生命都是宝贵的,而你不能为了金钱,去忽悠别人结束生命。除死无大事。涉及生死的问题,的确是不那么容易定论的。也有网友说,“不合法是因为没把你兜里的钱掏完,只要还活着就有机会掏点,人没了就没机会掏了。”
主动要求终止治疗、出院回家,实际上就是一种被动安乐。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生命的最后关头,浑身插满管,靠各种药物仪器延缓死亡的到来,在极端的痛苦折磨下,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安乐死的确是保持最后的尊严,解除痛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轻亲人经济情感上的负担”。在一项关于安乐死的网络调查中,有80%以上的人赞同“安乐死”,认为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表现,应该合法化。荷兰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医生则必须与病人建立密切的关系,以判断病人的请求是否出于自愿或是否深思熟虑;其次,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只要存在某种医疗方案可供选择,就说明存在着治愈的可能。等等。
安乐死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选择最短的时间避免痛苦。死后表情和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睡眠状。有的方法虽然快速,但会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我总猜测好死不如赖活着,你怎么知道安乐死就真得安乐。有人指出安乐死的“无痛”是谎言:死亡过程可能比癌症更痛苦。临终关怀可能是比安乐死更人道的出路。安乐死适用人群需满足严格的医学、伦理及法律标准,病人需长期处于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痛苦状态,且该痛苦无法通过常规医疗手段缓解,病情已进入终末期。病人必须自愿提出或明确同意,病人需在神志清醒状态下自主提出安乐死请求,或通过预嘱方式提前声明;若无法表达意愿,需由受委托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病人具备完整的医疗自决能力,能正确理解安乐死的后果,且决策不受外界胁迫或利益诱导。荷兰允许对符合条件的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且接受外籍患者申请。
个人认为没有一种死法不痛苦,安乐死只是麻醉了人动不了,但是心里和大脑什么都知道,死亡的窒息痛苦还是要感受的。反对合法化的主要担忧是滥用风险与标准滑坡。若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因经济压力等因素导致非自愿性选择,甚至诱发医疗机构或家属的道德风险。医生可能因执行安乐死面临法律追责压力,医生判断“终末期”与“不可逆痛苦”存在主观性,易引发医疗纠纷。有必要试行“生前预嘱”立法,允许患者在意识清醒时提前声明临终医疗意愿。主张安乐死应该被禁止的人认为安乐死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医生可能出于懒惰施加轻易结束生命的行为。某些严重的疾病如癌症,可能会有新的可靠治疗方法。一些网友认为疾病无论有多痛苦,都要与之抗争到底。合法化会使心理脆弱的人轻易结束生命,做出片面化的决定。那些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人很多都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甚至出类拔萃,有的从未考虑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
由于未来人口老龄化严重,安乐死合法化非常可能被推出。支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人认为如果安乐死操作流程规范化,得到合理监管,借安乐死之名行谋杀之实的便无机可乘。安乐死实际上为病人提供了一个选择权,让他能够以一个比较人道的方式安然离世。支持合法化的主张认为人对自身生命拥有处置权,尤其当绝症患者面临无法缓解的生理或精神痛苦时,自主选择死亡方式应视为基本人权。对不可逆转的终末期患者尤其是部分患者明确拒绝无效治疗的情况下,立法支持安乐死可减少患者与家属的经济及心理负担。一些患者处于一种“植物人”状态,没有自我感觉,也没有认知能力,他(她)们的存活给家人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没有了任何生存的价值。网友指出,“一个健康人想要安乐死,在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会属于合法行为;一个身患重症,自知无法治愈并且没有办法承受疾病痛苦的人想要安乐死,也要必须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规则来申请。”
如何确保安乐死不被滥用。一、医学程序严格化。患者需经两名以上独立专科医生诊断,确认疾病为不可逆转的终末期且痛苦无法缓解,排除误诊或误判可能。由精神科医生评估患者决策能力,确保请求出于清醒自愿,排除抑郁等精神疾病干扰。设立伦理委员会,审查是否符合“必要性”“自主性”“无替代方案”三项核心标准。二、法律监管刚性约束。立法明确适用边界,限定适用人群为意识清醒的临终患者,排除未成年人、慢性病患者及非自愿申请者,所有安乐死案例需向司法机关备案,建立全流程档案记录,允许事后追溯审查,降低非法操作风险。设定冷静期,要求初次申请后设置冷静期(如10天),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后果并维持稳定意愿。三、社会配套机制完善。推广“生前预嘱”模式,允许患者在意识清醒时提前声明临终医疗意愿,减少家属或医生代决策的道德争议。强化医生的教育,通过案例模拟提升对经济胁迫等非医疗压力的识别能力。普及安乐死适用范围及监管规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滥用。将滥用率控制在0.3%以下,防止文书篡改或伪造。通过上述措施,可在保障患者尊严的同时,构建“医学审慎+法律约束+社会监督”的立体防护网。
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希特勒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重残病人都是些“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系统地对患有身体残疾或心理、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大面积安乐死,以减轻社会负担。某些人鼓吹“安乐死”的背后是门罪恶的生意。安乐死你可以自己选择,但不可以怂恿他人,这很可能是在害人。请弄清利己性自杀和安乐死的区别,“利己性自杀”只考量自己怎么舒服,而不再顾及亲人及社会整体,“利己性自杀”逃避社会责任。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听起来美好,但可能是想杀你的人、卖你的器官、还赚你的钱而已。美国第一位主张推进安乐死合法化的医生——杰克·科沃基恩,他在面对如何界定安乐死和自杀这个命题时,选择了亲力亲为的面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去判断为一位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否是必要的,最终他拒绝了97%的寻求安乐死的病人,极大的避免了安乐死的滥用。
据外媒报道,印度最高法院合议庭裁定,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人们拥有基本的生命与尊严权应包含“死得有尊严的权利”,赞成无治愈希望的绝症病人和永久植物人可接受被动安乐死。不过,最高法院强调,被动安乐死仅仅是“加速不可避免的已知结论”,这与自杀和主动安乐死不同,主动安乐死是非法的,自杀则是非自然死亡行为。印度最高法院认为,有效的生前遗嘱将有助于被动安乐死;对无法康复的绝症病人和永久植物人,应优先考虑他们的生前遗嘱和自决权。如果你能设身处地站在病人的角度去思考,也许你就会有不一样的思索。有些人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以为人的自然死亡才符合人的生死规律,殊不知人到病得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时,结束反而是一种奢望。临终关怀就是让绝症病人在人生的最后旅程能够活得舒适无痛苦、安详有尊严。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人,疼痛无法解除才要求安乐死。临终关怀在中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财力支持上还差得太远了。

回答|共 1 个

王腾茁 发表于 昨天 23:01| 字数 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死皆不由己,过程再不当家作主,这是个“迷”
我的们
传统  劝学网南怀瑾
现在  元吾氏造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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